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臺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楊志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129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是本院所定之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6罪之總和(即5月+5月+5月+6月+5月+5月=2年7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刑期合併之總和(即1年5月+5月=1年10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刑法第50條雖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於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行為後之102年1月25日起生效,惟本案係屬刑法第50條前段之情形,然該條前段之文字於修正前後皆無異致,且本案並無該條修法後但書之情形,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法律。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之從刑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前段應併執行之,是本件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附表:受刑人楊志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共2罪)│├────────┼────────────┼────────────┤│犯罪日期│103年3月20日│101年8月28日起至101年8月││││29日止、││││102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200號│103年度偵字第12106號、││││103年度偵緝字第472、473││││、47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12號│103年度訴字第12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3日│104年10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412號│103年度訴字第12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7日│104年11月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0563號│104年度執字第15426號(編││││號2至4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3│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共2罪)│├────────┼────────────┼────────────┤│犯罪日期│101年8月10日│102年4月26日、││││102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2106號、│103年度偵字第12106號、│││103年度偵緝字第472、473│103年度偵緝字第472、473│││、474號│、47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95號│103年度訴字第12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7日│104年10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95號│103年度訴字第12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2日│104年11月2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5426號(編│104年度執字第15426號(編│││號2至4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號2至4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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