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31號原告 張靜純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玉好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8日所為105年度交字第3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應行更正之處,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四所載「000-400號」普通重型機車,均更正為「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第236條、第237條之9等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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