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8號聲請人 殷至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馬竹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 林俞富宜蘭市農會新店分部│空白│105年2月9日│68,796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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