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292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330號107年度審訴字第331號107年度審訴字第335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權恆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384、8779、10295、15076號、106年度偵緝字第1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