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36號聲請人祐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宥翔 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詠建工程有限公司、仲聯工程有限公司、奕翔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