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超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明惠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水利局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18,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