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16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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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16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19日上午09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卓春成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玖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玖仟陸佰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
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 官卓春成
法 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