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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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14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居住於臺中市○區○○街○○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雅婷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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