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14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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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1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19日下午2時1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卓春成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零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卓春成
           法 官童來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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