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59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4593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指定送達代收址:台北郵政3887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24日上午10時05分在
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