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60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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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名利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被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修車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2,4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直接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5 年度 北簡 字第 60883 號裁定(95.12.20)[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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