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政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所為判決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判決日期欄部分應予更正判決日期為「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刑事判決如顯係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查原判決正本判決日期欄部分,與原本不符,顯為錯誤,爰依法更正刪除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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