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同源選任辯護人謝維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同源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王同源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拘提到案,又多次侵害被害人,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100年4月19日將其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情形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此裁定。又本院已於100年7月7日經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延長羈押,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劉柏駿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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