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陳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票據因遺失,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7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0年2月24日刊載於新聞紙,公告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至100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洪美雪┌─────────────────────────────────────────────┐│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劉德宏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100年1月15日│50,000元│21691│5070-5││││合作社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