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39號聲請人 蔡金彬 上列聲請人蔡金彬因與相對人 楊漢宗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金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462401、CH462402)原本二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楊漢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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