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0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洋交通有限公司王志忠陳長正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振洋交通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李淦培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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