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6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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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164號

原告 邱雯榆

被告國豐當舖

法定代理人 田薇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國豐當舖及法定代理人田薇薇皆係設籍於臺北市大同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商業登記查詢資料附卷可考,則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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