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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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68號債權人 羅炳煌 代理人 周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嫻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提出債權人羅炳煌委任代理人周美玉之民事委任狀。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