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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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75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752號聲請人 陳明輝 等58人(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表)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年上字第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5款、第6款、第36條、第
37條、附表三、第38條、第39條第1項、第2項(下併稱系爭規定)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8條、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43號及第658號解釋意旨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聲請變更解釋。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聲請要件不合;至本件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其聲請意旨其餘所陳,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基本權保障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