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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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藍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玲 相對人苗栗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秉豐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應予准許。
理由如聲請理由所載。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鄭金龍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