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7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8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96年度除字第8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美最時旅行社股份有│中華銀行台北分行│95年10月20日│9,000元│380066││││限公司 劉耀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