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07號
聲請人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八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官黃媚鵑┌───────────────────────────────────────────────────────┐│附表:96年度除字第90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聯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東門分│95年11月3日│530,924元│BR0000000││││司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