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文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文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文彥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10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於民國103年5月16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2月15日),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