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5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才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之宣告刑「有期待刑4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係出於誤植,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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