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8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84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安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安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爰審酌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對於告訴人居住安寧及社會治安產生危害,兼衡其智識程度及犯罪後態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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