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4號聲請人 洪淑真 即債務人送達代收人 鉉艷梅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4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有民事裁定一件在卷可憑。查聲請人住高雄市,現年55歲,患有左耳膽脂瘤之症,前擔任派報員工作,以高雄市派報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投保薪資每月為18,300元,實際可得薪資每月約為新台幣(下同)18,000元,嗣因故轉於勝一食品行任職,平均每月有固定收入約新台幣(下同)18,260元(98年度7月至99年度4月平均數,核與前職薪資所得相當)外,名下僅有已進行清算程序之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財產30,000元,及於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生存保險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時止為120,413元,此外並無恆產,合計聲請人計算至本件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時止之全部財產總值約為150,413元,現尚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額計2,190,952元,此有民事裁定、聲請人戶籍謄本、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96年度11月至97年度3月之工資單、98年度7月至99年度4月之工資單、95年度薪資扣繳憑單、聲請人之財產資料歸屬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紐西蘭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債權表等附卷可稽。
㈡經聲請人以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7,500元,清償期
間8年,合計清償720,000元,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後,雖因僅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等5人同意或視為同意,而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參以內政部公告之9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11,309元,以聲請人每月約18,260元之工作收入,提出以每月7,500元清償債務,即需以相當於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縮衣節食,樽節開支,始能履行該更生方案,足見聲請人確已盡力清償債務。又以聲請人55歲之高齡覓職工作本屬不易,復患有左耳膽脂瘤之症,於須定期追蹤治療之情形下,仍願努力工作,以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債務,深值鼓勵。再觀聲請人所定8年清償期所清償之債務總額計720,000元,雖僅達全部無優先權及擔保權債務總額之百分之32.86,然經本院檢視聲請人與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蓋皆為信用貸款、現金卡及信用卡債務,諒係聲請人或迫於現實,或因一時輕忽,而不當擴張濫用個人信用所致,而債權銀行為擴展其現金卡及信用卡之市占率,於未確實評估一般消費者實際還款能力及當時之負債比例前,即濫行發卡或准予放貸現金,於融資放款後,又未能隨時注意消費者之消費、還款異常情形,進而加以管控,不僅使一般消費者終因無力清償消費款而陷於生活困頓之境,除衍生社會問題外,更造成社會資源之虛耗,債權銀行於此實難卸其責。
㈢綜上所述,為促進聲請人經濟生活之復甦及人格發展之健
全,進而維護聲請人之基本人性尊嚴,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所列條件,已屬公允、適當且可行。又查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7,500元。││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10日由債務人向各債權人給付之。││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32.86%。││5.有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0元。││6.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190,952元。││7.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20,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313,929│1,075│││公司台北分公司│││├──┼────────────┼─────────┼────────┤│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38,774│817│││公司│││├──┼────────────┼─────────┼────────┤│3│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161,156│552│││有限公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52,978│866│││公司│││├──┼────────────┼─────────┼────────┤│5│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9,891│855│├──┼────────────┼─────────┼────────┤│6│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原│389,914│1,335│││美商花旗銀行)│││├──┼────────────┼─────────┼────────┤│7│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196,808│674│││公司│││├──┼────────────┼─────────┼────────┤│8│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254,871│872│││有限公司│││├──┼────────────┼─────────┼────────┤│9│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3,914│116│├──┼────────────┼─────────┼────────┤│10│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195│62│├──┼────────────┼─────────┼────────┤│1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80,522│276│││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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