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恩笙具保人曹國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國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曹國權因被告黃恩笙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8月11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9002992號),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均未到案,再經本院派警拘提,亦無法拘提被告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各
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謝梨敏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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