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李宛儒┌──────────────────────────────────────────┐│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林洋設計股│渣打銀行莊敬分行│96年8月25日│肆萬伍仟元│AA0000000│││份有限公司│││││││ 邱耀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