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954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9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華南銀行中壢分行│96年9月30日│26,860元│XC六二五五六三│││1│││││0││└─┴─────────┴─────────┴───────────┴────────┴────────┴──┘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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