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90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89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黃錦芳龜山農會公西分行│96年8月11日│250,000元│FA六0八九四一│││1│││││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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