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7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吳瓊英┌──────────────────────────────────────────────────────┐│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億來發家具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96年6月25日│23,200元│AV一四七八0八│││1││桃園分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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