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秋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增安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
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
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110
年5月1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