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子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子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羅子良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如附表,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