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字第5277號、96年度執聲沒字第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喚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甲○○於民國96年5月15日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否則沒入保證金,惟被告屆期並未到案受刑,嗣經聲請人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亦拘提無著等情,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6月15日雄檢惟島96執助839字第47288號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等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1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