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GUCCI鑰匙圈壹件、CHANEL皮夾壹件、CHANEL手機吊飾貳件、LV皮夾叁件、LV零錢包壹件、LV手機吊飾壹件及LV香菸盒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確定,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對本案扣押物GUCCI鑰匙圈一件、CHANEL皮夾一件、CHANEL手機吊飾二件、LV皮夾三件、LV零錢包一件、LV手機吊飾一件及LV香菸盒二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GUCCI鑰匙圈一件、CHANEL皮夾一件、CHANEL手機吊飾二件、LV皮夾三件、LV零錢包一件、LV手機吊飾一件及LV香菸盒二件,分別係被告所有供其違反商標法所用之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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