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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