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他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他字第31號原告 楊榮傳 被告曾清白即 建輝 電氣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8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4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嗣原告與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2號判決原判決部分廢棄,並駁回原告其餘上訴,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在案,廢棄部分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及被告上訴部分均由上訴人即被告負擔,其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查明屬實。又本件訴訟既經確定,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而本件應徵收之訴訟費用詳如後附計算書,是本件當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佳進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經訴訟救助│├──────┼───────┼──────────────┤│第二審上訴裁│22,305元│經訴訟救助││判費│││├──────┼───────┼──────────────┤│合計│43,006元│廢棄部分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餘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一、本件被告於第一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2,968元。││(計算式:││10,351元〈註1〉+2,617元〈註2〉〈註3〉=12,968元)││││註1、被告之上訴駁回,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2,即10,││351元。││註2、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1,982,000元,勝訴金額為690,││396元,敗訴金額為1,291,604元,原告僅就其中943,384元││上訴,未上訴金額為348,220元,原告就第一審判決未上訴││之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790元。(元以下捨去)││(10,350元×348,220元/1,291,604元=2,790元)││註3、一審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金額為2,617元。││(10,350元-2,790元=7,560元、││7,560元×326,584元/943,384元=2,617元)││││二、本件原告於第一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7,733元。││(計算式:2,790元〈註2〉+4,943元〈註4〉=7,733元)││││註4、〈註3〉計算出之7,560元-被告負擔之2,617元=?4,943元││。││││三、本件被告於第二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7,721元。││(計算式:22,305元×326,584元/943,380元=7,721元)││││四、本件原告於第二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4,584元。││(計算式:22,305元-7,721元=14,584元)││││五、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0,689元。││(計算式:12,968元+7,721元=20,689元)││││六、本件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2,317元。││(計算式:7,733元+14,584元=22,3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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