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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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65號原告 王俊翔 被告麥克鴻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性質係基於勞工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