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5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六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足生損害於乙○○」應更正為「足生損害於甲○○」外,其餘犯罪事實及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