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5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藜卿
陳厚傑共同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
何孟育 律師 蔡瑞煙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鍾堯航法官朱光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