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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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五三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許兆慶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