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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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