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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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18號原告甲○○上列聲請人與被告乙○○間因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對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24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單一份以為釋明。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㈠原告對乙○○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
,查明無誤。準此,聲請人訴請扶養費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
㈡原告全戶無可處分資產甚微,並無資力等情,業據原告提出
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單一一份為憑,足以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準此,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李靜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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