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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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18號聲請人乙○○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強盜案件(本院92年度訴字第113號),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具保人乙○○(下稱聲請人)因被告甲○○強盜案件,聲請人為被告在本院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現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爰聲請發還所繳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不受理確定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繳有刑事保證金者,應不待其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即日查卷辦理發還,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應行注意事項第一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訴字第一一三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嗣經上訴、發回更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六年重上更一字第二四三號判處無罪確定等情,此有刑事判決書二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足參,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林美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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