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77號上訴人 劉玉蘭 即原告被上訴人 楊雪知 即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
楊盧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4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鍾錦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