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92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文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46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