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43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敬輝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4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50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敬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審判決書於民國106年6月7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楊敬輝(下稱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審106年度訴字第804號卷第70頁)。被告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6年6月1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有刑事上訴狀可佐(本院卷第2-4頁)。嗣經原審於106年7月30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中院 麟刑勤 106年訴字第804號函(稿)命被告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而被告於原審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函稿合法送達後,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書,原審亦未裁定命補正上訴理由,依據前開規定,爰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