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鴻熾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鴻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3年重訴字第46號判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上重訴字第95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85年台覆字第13號核准確定;另犯侵占罪經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易字第213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另犯結夥搶劫罪經台灣高等法院74年重上更二字第6號判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減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並經最高法院75台上字第1190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高等法院72年重上訴字第31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77年上訴字第158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並經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5778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80年聲減字第1178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5年2月又15日禠奪公權10年確定。於85年2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227
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