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惠嫻
林洢葇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9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黃振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