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26號
原 告 林宗文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
被 告 裕泰坤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逸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及同法第1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資
遣費及預告工資等,而查被告之主事務所位在臺北市內湖區
,有其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考,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另遍查原告所提訴訟資料,均無合意管轄之約定,亦無足
認定應由本院管轄。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之
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為妥。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賴敏慧